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材料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6号)要求,现将参加2017年度验收评估的试点高校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7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省学位办反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须署名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杨宇,电话:024-86907178,邮寄地址:沈阳市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
附件:公示材料
2017年10月18日